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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立交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曹新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刚,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集贤县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顺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东1号(原啤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施玉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厚,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于上诉人正兴公司施工的集贤县福利镇御府豪庭小区2、3号楼部分房屋瓷砖脱落的质量问题形成的修复费用的认定,未对损失形成的原因做出明确界定,属于事实不清。瓷砖脱落有可能是土建施工的质量问题,也有可能是瓷砖粘贴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或者是混合原因导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05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正兴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世涛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于静哲

书记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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