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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褚金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发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广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金华,男。
委托代理人:吕蕙铃,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鸭山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褚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审判长 岳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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