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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福兴煤矿与杨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双鸭山市福兴煤矿
石立伟
杨某某
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住所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十六委。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石立伟,该煤矿材料员。
被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与被申请人杨某某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双鸭山市福兴煤矿的委托代理人石立伟、被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晓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供了工伤认定、劳鉴结论、病案材料各一份,旨在证明工伤情况。
经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对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于2012年7月到申请人单位工作。2013年11月29日在井下工作时受伤。2014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5月11日经双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80555.00元。2015年7月24日,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双劳人仲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双鸭山市福兴煤矿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148.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589.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383.6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353.46元、住院护理费18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鉴定费430.00元、交通费300.00元,合计153804.22元。双鸭山市福兴煤矿已经支付500.00元,还应给付153304.22元。此款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杨某某二次手术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双鸭山市福兴煤矿负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双鸭山市福兴煤矿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以下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
依照上述规定,双劳人仲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内容超越了可终局裁决的事项范围。据此,该仲裁裁决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鸭山市福兴煤矿请求撤销该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以下两类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三)》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涉及的“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
依照上述规定,双劳人仲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内容超越了可终局裁决的事项范围。据此,该仲裁裁决违反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双鸭山市福兴煤矿请求撤销该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双劳人仲字(2015)第84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金环
审判员:李曌
审判员:蒋昱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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