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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双鸭山市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鸭山市岭东区福园社区石灰窑西南500米。法定代表人佟兆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系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奎,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市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新时代水泥有��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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