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电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殿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董某,身份证号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融合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
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4.90元,由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红
书记员:陈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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