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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六马路。
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绍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宝清县新盟福园A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宝清县。

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鸭山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德侠

书记员: 张馨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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