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宝某某晟达煤矿
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
宋静超(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
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周阳海
崔元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双鸭山市宝某某晟达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某某红兴隆热电厂煤矿。
负责人王晓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静超,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某某宝清镇新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侯雪,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阳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住宝某某宝清镇。
委托代理人崔元涛,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鸭山市宝某某晟达煤矿诉被告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鸭山市宝某某晟达煤矿的负责人王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贵宏、宋静超,被告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周阳海、崔元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响应国家政策,分别于2008年8月、2010年6月、2011年7月共计在被告处存储了1000000元风险抵押金,并且在被告处预留了相应的印鉴。
以上存储款项及利息分别于2014年8月25日、2014年9月1日,被他人用伪造的印章电汇给案外人宝某某宏源煤矿。
被告在办理此笔款项电汇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致使原告的风险抵押金被他人冒领,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风险抵押金及利息10167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9月2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宝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在履行审查义务时,不存在任何过错;2、假定被告存在违规事实,其诉讼请求应为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充实其风险抵押金账户;3、原告在诉讼时,其与第三人通过民事协议已完成主体吸收合并,并被政府强行关闭,被告已失去了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不再享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4、原告称诉争款项被他人用伪造印章电汇给他人,建议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以查明是否有他人伪造印章骗取存款的行为。
审判长:宋星华
审判员:吕光强
审判员:夏清
书记员:刘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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