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宝山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传来,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博,女,1972年6月2日出生,宝山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臣,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诉称,2013年11月,张成臣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施工双鸭山市宝山区时代新城项目,张成臣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不按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致使张成臣施工的宝山区时代新城部分房屋质量不合格,许多工程需要重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未按设计施工的工程款应当扣除或返还给原告,重做维修费用需张成臣承担。请求判令张成臣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按设计施工的工程款1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判令张成臣承担质量不合格或者未按设计施工的工程及房屋的维修重做费用7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诉讼费由张成臣承担。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宝山区人民政府与宝山区人民法院有利害关系,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依法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武春花
审判员 郭彦超
审判员 殷学琳
书记员: 王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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