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程志广,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系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系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王某某主张村委会为建鱼池将其林地毁损,侵犯其林地使用权,要求村委会恢复其林地原状,赔偿损失。原审判决没有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的事实进行认定,亦未对王某某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是否采信,以及“王某某现有林地面积10.72亩”的鉴定结论与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等,进行分析认定和阐述,即认为村委会未经王某某同意占有、使用其林地,并判决村委会根据王某某林权证中林地面积扣除“现有林地面积”将剩余面积林地恢复原状,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另,原审判决对争议林地原状、恢复到何种程度为原状,没有进行表述和说明,该判项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3)尖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市安某乡双兴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武春花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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