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三马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斌,该医院纠纷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雅枫,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染织厂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平,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滨水东路与民安东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玉奇,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财,该医院医患关系调解办公室副主任。
上诉人双鸭山市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原审被告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5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霍拓
审判员 杨志超
审判员 陈激扬
书记员: 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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