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
谢丹荔(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
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
法定代理人倪孝文(系原告倪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谢丹荔,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双鸭山市双鸭山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上诉人倪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
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
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迎光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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