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华某道桥建筑有限公司
王建伟(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牡丹江建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丁云品(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华某道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黑渔泡路。
法定代表人:于春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牡丹江建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街388号。
法定代表人:宋云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琪,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云品,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双鸭山市华某道桥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建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双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华某道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鸭山市华某道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吕一由
审判员:孙立伟
书记员: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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