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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平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富安村。
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彩丽,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上诉人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某某、张贵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依法对案涉工程享有民事权益,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是否应视为其对案涉工程质量的认可。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会议纪要,以佐证案涉工程系上诉人投资建设,上诉人对该工程享有民事权益。基于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情况,并结合一审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价款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法证明上诉人对该工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管理权,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已将施工完毕的工程款全部给付平某某,依据双方合同中先验收后付款的约定,应视为对被上诉人施工质量表示认可,由此,对上诉人关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5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国信城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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