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宋春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八大街。法定代表人高志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君,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李某、宋春来、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原告双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琳
书记员: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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