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某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某某
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友某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友某县友某镇东二北路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祥文,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
原审被告侯某会,男。
上诉人友某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因与被上人崔某某、原审被告侯某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友某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某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某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立波
审判员:岳明
审判员:陈迎光
书记员:刘艳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