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大荒龙垦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开发区宁波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姝,黑龙江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友谊县顺益粮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平。
再审申请人北大荒龙垦麦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与友谊县顺益粮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垦民立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照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认为,友谊县顺益粮贸公司诉讼主体不存在,存在虚假起诉行为,致使原审调解书存在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代理审判员 赵 杰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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