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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溢鸿采石场、赵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友谊县溢鸿采石场。住所地,友谊县兴隆镇。
负责人:陈佳。
委托诉讼代人:侯国军,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生,黑龙江省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友谊县溢鸿采石场(下称溢鸿采石场)因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友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县作出友劳人仲字(2018)第22号仲裁裁决:一、友谊县溢鸿采石场一次性支付赵某某14430元;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友谊县溢鸿采石场一次性支付给赵某某。
本案审查期间,溢鸿采石场就其申请理由提供了证人吴某证言,欲证明吴某与赵某某存在雇佣关系。被申请人赵某某对该证言不予认可,且证言内容与赵某某陈述、仲裁期间证人冯某、曹某证言相互矛盾,故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本案赵某某因溢鸿采石场拖欠工资,向其主张劳动报酬,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申请人溢鸿采石场就其申请主张提供的证人证言本院不予确认。仲裁裁决虽认定溢鸿采石场的砂石运输业务发包给不具有资质自然人吴某,由溢鸿采石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理由不当,但该裁决结果正确。友劳人仲字(2018)第22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友谊县溢鸿采石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友谊县溢鸿采石场负担。

审判长 祝玉付
审判员 李景华
审判员 杨利国

书记员: 王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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