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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增瑞与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及增瑞
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
宋家禹
王威
王某某

原告及增瑞,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献县增瑞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家禹,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威,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某,男,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12号。


原告及增瑞诉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及增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4元,减半收取5592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及增瑞诉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及增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4元,减半收取55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李瑞章
审判员:万玲玲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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