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望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望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坚松 审判员 曾凡玉 审判员 葛筱立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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