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东宝区老大同眼镜行,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中天街43号。
负责人金希会。
委托代理人王清锋,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老大同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艳 审 判 员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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