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经营者:徐玉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福和街***号**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绥化市北林区盛世华庭。
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以下简称闪亮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嵩,被告闪亮眼镜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闪亮眼镜店停止销售侵害“BOLON‘(商标注册证第3192360号”和“暴龙”(商标注册证第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判令闪亮眼镜店赔偿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3、闪亮眼镜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是第3192360号和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的专用权人,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商品。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应该品牌投入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BOLON”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调研人员发现,闪亮眼镜店销售假冒的“BOLON”牌眼镜,遂对闪亮眼镜店销售侵犯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闪亮眼镜店未经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许可,在其销售的眼镜上使用了与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闪亮眼镜店的行为侵害了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暴龙”眼镜应有的商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辩称:1、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仅有授权商标专用权并不代表出现相应的侵权有权予以追究以及要求赔偿的权利,应当出具商标所有人的对该事件的充分授权,或者在商标专用权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2、闪亮眼镜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无销售所谓的“BOLON”和“暴龙”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闪亮眼镜店主体资格不成立。3、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成立。闪亮眼镜店未销售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所称“BOLON”和“暴龙”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4、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不成立。闪亮眼镜店未销售侵权产品,其次退一步讲闪亮眼镜店销售了侵权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损失的计算应当首先是按照侵权人的销售所得计算,其次是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计算,从本案中可以看出,闪亮眼镜店即使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一没有盈利即无销售所得,二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其直接损失情况,故此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对于维权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有任何协议、合同对律师费的承担有过约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的强制性规定对律师费是由我方承担的明确规定,因此该部分请求不成立。5、闪亮眼镜店因并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6、本次纠纷早在2016年5、6月份已经处理完毕,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元,因此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不应就本次纠纷提起诉讼。7、因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是违法的,闪亮眼镜店对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认可。另外,闪亮眼镜店只有18副涉案眼镜,均未售出,不存在盈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8、闪亮眼镜店从网络上购进的暴龙真假性的责任应由网络经销商负责。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在全国采取打假的方式,存在利用法律变相谋取利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闪亮眼镜店对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举示证据一(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证据二(2016)厦思证内字第6175号公证书、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对闪亮眼镜店举证的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绥北市场监处字(2016)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后闪亮眼镜店缴纳的3000元罚款的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3年7月7日,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暴龙”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为第3186667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03年7月有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注册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荣业街2号振万广场603。2011年5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2012年1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2013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2003年7月28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BOLON”商标注册证。注册证编号为第3192360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03年7月有28日至2013年7月27日止。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湖滨北路78号22FA座。2011年5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319236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2012年1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3192360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后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2013年3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319236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2015年1月12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文河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文件的原件相符。复印件为:“暴龙”注册商标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BOLON”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店系个人经营,经营者为徐玉香,经营场所为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世纪嘉园商服,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4日,经营范围:眼镜零售、验光、配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5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作出(2016)厦思证内字第6175号《公证书》,内容为: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委托阙忠辉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周祥河、公证人员黄宝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忠辉于2016年5月19日来到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大街挂有“闪亮眼镜”招牌的眼镜店,在周祥河、黄宝的监督下,阙忠辉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购买眼镜2副,支付人民币500元,并取得收款票一张、名片一张。随后,阙忠辉将所购眼镜及在该店取得的所有材料(包括票据单据原件)交给公证员保管。公证人员对该眼镜店的店招及周边参照物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2016年5月30日,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阙忠辉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周祥河、公证员黄宝的监督下,阙忠辉对在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大街“闪亮眼镜”眼镜店购买的眼镜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随后,公证人员对所有的票据单据原件复印,然后对眼镜及在该店取得的所有材料(包括票据单据原件)进行密封,并由阙忠辉保管。公证书附:收款票1份、名片1张、照片6张、眼镜2副(含眼镜盒2个)。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为本案取证,支付公证费800元。2016年6月17日,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绥北市场监处字[2016]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已查明,当事人(徐玉香,闪亮眼镜店的经营者)于2014年8月开始在绥化市北林区中兴东路世纪嘉园商服开店经营眼镜,商店字号名称为“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2016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暴龙”“Bolon”眼镜的商标持有人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家打假人员在该店检查时发现,店内经营的眼镜中,有十八副标有“暴龙”“Bolon”的眼镜不是当事人从厂家购进,经打假人员根据防伪标识等专业鉴定,这十八副标有“暴龙”“Bolon”的眼镜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眼镜。经执行人员调查,侵犯“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十八副眼镜是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并进行销售。现已找不到该眼镜的提供者。该眼镜销售价为450元每副。至2016年5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十八副眼镜尚未售出。且当事人对十八副眼镜是侵犯“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提供不出销售侵犯眼镜的进货发票等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并销毁商标侵权“暴龙”眼镜十八副;2、罚款人民币3000元。后闪亮眼镜店缴纳了3000元的罚款。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闪亮眼镜店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暴龙”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BOLON”商标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可以确认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合法受让取得了“暴龙”、“BOLON”商标专用权,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关于闪亮眼镜店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闪亮眼镜店出售的两副眼镜中其中一副眼镜盒上标识的“BOLON”字母书写体与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受让取得“BOLON”商标图形基本一致,另一副出售的眼镜镜框上也标有“BOLON”字母的书写体。闪亮眼镜店销售眼镜行为被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为侵犯“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闪亮眼镜店不能提供销售眼镜的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综合以上事实,确认闪亮眼镜店侵权事实存在。关于闪亮眼镜店是否应赔偿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共计30000元的问题因闪亮眼镜店对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数额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加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况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闪亮眼镜店不能提供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难以确定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闪亮眼镜店因侵权所得利益,故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相关权利许可使用费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量闪亮眼镜店出售涉案眼镜可以为侵权人带来的利益作用,侵权人的经营场所规模、档次、地理位置,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等因素,酌定闪亮眼镜店赔偿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15000元。综上所述,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的》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二、驳回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负担275元,由绥化市北林区闪亮眼镜商店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弘
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韩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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