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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