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腾远中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中锋、屈学冬,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厦门腾远中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日,票号为30900053/23606986号,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湖北浩然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冶市城南液化气站,付款行为兴业银行黄石支行,持票人为厦门腾远中域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腾远中域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田 审 判 员 向淑青 代理审判员 代雯莉
书记员:余松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