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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阎文广、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修亚明,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系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文广,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系被上诉人阎文广的妹妹):阎文华,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代理人:耿志学,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吴庆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兴,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系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林业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就库房和诉争土地先后与被上诉人阎文广和上诉人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合同。上诉人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上诉人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土地以及办理土地证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未查清。虽然被上诉人阎文广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林业局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该协议是否能够履行原审法院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6)黑27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润德源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甲平 代理审判员  冯志超 代理审判员  牟静丰

书记员:唐榕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 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 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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