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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邢某某、王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吴雪柏(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邢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柏,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某某、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3)双滦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予以结案。

审判长:温秋鹏

书记员: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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