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688号(福山路XXX号)3楼B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书同,总经理。
被申请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王聪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翔云一路XXX号运通中心605单元之三Z46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春芳,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申请人:厦门德昌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翔,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厦门德昌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沪74民初13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列财产及权益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度为XXXXXXXX股的股权。申请人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当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度为XXXXXXXX股股权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文婷
书记员:沈竹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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