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
孙翔(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广安街77号1212室。
法定代表人黄碧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翔,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创业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云超,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凯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原告厦门市港龙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双志
书记员:张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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