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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卓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机电设备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厦门卓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吴迪
王建军(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机电设备厂
丁文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卓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楼903G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126432-9。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迪。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机电设备厂,住所地保定市德惠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振,张海钰,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卓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卓某某公司)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某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吴迪、王建军,被上诉人保定市机电设备厂的代理人丁文振,张海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苑汝成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曲刚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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