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
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单玲玲(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单玲玲、朱学兵,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厦门全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景岭
审判员:马秀奎
审判员:付毅
书记员: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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