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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王某某、尚某某与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峻德煤矿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刘岗利,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尚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岗利,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红军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勇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峻德煤矿,住所地兴安区峻德路。
法定代表人左洪录,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孙勇涛,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原告王某某、尚某某与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峻德煤矿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黑0405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被告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谢峰华 审判员  孙天鹤 审判员  王 超

书记员:马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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