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全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莉娜,黑龙江庆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大庆市龙某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龙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韩东风 审判员 刘宝贵 审判员 李 琨
书记员:丰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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