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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侯某与原告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村居民委员会、原告被告冯某某土地承包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
米占杰
杜小娟
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村居民委员会
米俊峰
冯某某
王芳(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吉军鼎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侯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米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侯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杜小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村居民委员会(原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冯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米俊峰。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芳,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军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冯某某女婿。
申请再审人侯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村居民委员会(原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村居委会)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冯某某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石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驳回侯某的起诉。侯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09)冀立民申字第499号民事裁定,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年9月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石民再终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该院(2009)石民二终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及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侯某的委托代理人米占杰、杜小娟、被申请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芳、吉军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周强
审判员:周雪霞
审判员:苏丽娜

书记员:段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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