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包振民(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钟斌
原告黑龙江齐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梅里斯达斡尔族去雅尔塞镇。
法定代表人蒋安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振民,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斌,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街道爱民社区3组,身份证号230208196702020818。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齐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齐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表示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齐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德志
审判员:谢全胜
审判员:孙作臣
书记员:崔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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