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敏
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裴美丽
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与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于2016年11月16日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均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49.71元,减半收取计27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49.71元,减半收取计27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淑敏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裴美丽自行承担。
审判长:王立立
书记员:马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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