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与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被告(反诉第三人)承某亿财制衣有限公司、承某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某金谷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霞
薄长顺
刘某某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白云某
承某亿财制衣有限公司
承某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某金谷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滦区。
原告(反诉被告):薄长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双滦区。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承某县。
被告(反诉原告):白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某市承某县。
以上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承某亿财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承某县。
法定代表人:白云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承某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承某市承某县。
法定代表人:孙向伟,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承某金谷酒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承某市承某县。
法定代表人:李伟波,男,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与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被告(反诉第三人)承某亿财制衣有限公司、承某绿丰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某金谷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反诉。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均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安某霞、薄长顺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6120.00元,减半收取计43060.00元,由二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由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诉原告安某霞、薄长顺撤诉;
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6120.00元,减半收取计43060.00元,由二原告(反诉被告)安某霞、薄长顺自行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由二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白云某自行承担。

审判长:温秋鹏

书记员:马艳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