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
金某
兰秀春
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
原告(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施工队负责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金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现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兰秀春,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人,现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王琪,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
原告(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原告)金某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徐若童与金某委托代理人兰秀春、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刘某某施工队应对受到事故伤害的金某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因刘某某为该施工队负责人,故其应向金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金某伤残等级经评定为拾级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营子区为承德市统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基数)的1倍。金某于2015年7月13日完成伤残鉴定,赔偿基数应按2014年承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281.00元计算。金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均在承德市第六医院,属统筹地区以内,故其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天/人计算,计伙食补助费为1180.00元(20元/天/人×59天)。对于金某的护理费用,因其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并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故对于金某护理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金某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金某的交通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定费600.00元系因金某为鉴定其伤残等级所支付,且该鉴定结论书亦作为其所举证据,故该鉴定费用应由作为申请鉴定人的金某自行承担。关于误工费用,金某虽未进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但在其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住院治疗59天),确有误工损失发生,故对于金某的误工费根据其日工资为130.00元的标准,本院依法支持7670.00元。金某营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金某一次性赔偿金44281.00元、伙食补助费1180.00元、误工费7670.00元;
二、金某自行承担鉴定费用60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均由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非法用工单位的刘某某施工队应对受到事故伤害的金某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因刘某某为该施工队负责人,故其应向金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金某伤残等级经评定为拾级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营子区为承德市统筹)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基数)的1倍。金某于2015年7月13日完成伤残鉴定,赔偿基数应按2014年承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281.00元计算。金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均在承德市第六医院,属统筹地区以内,故其伙食补助费应按20元/天/人计算,计伙食补助费为1180.00元(20元/天/人×59天)。对于金某的护理费用,因其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并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故对于金某护理费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金某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金某的交通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定费600.00元系因金某为鉴定其伤残等级所支付,且该鉴定结论书亦作为其所举证据,故该鉴定费用应由作为申请鉴定人的金某自行承担。关于误工费用,金某虽未进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但在其两次住院治疗期间(共计住院治疗59天),确有误工损失发生,故对于金某的误工费根据其日工资为130.00元的标准,本院依法支持7670.00元。金某营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金某一次性赔偿金44281.00元、伙食补助费1180.00元、误工费7670.00元;
二、金某自行承担鉴定费用60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均由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力沣
审判员:程广新
审判员:程宏敏
书记员:田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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