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鸡西市金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丽,女,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女,39周岁。
委托代理人韩永泉,男,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鸡西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鸡西市金牌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撤回反诉。
反诉费573.0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东
书记员:王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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