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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高某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高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松,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万海,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鲍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高某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高某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高某付撤回反诉。

书记员代 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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