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
黄增全
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霸州市汽车站南1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润涛,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地址雄县旅游路北(仁义庄)。
法定代表人:田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增全,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亦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280元,减半收取96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新起点铜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280元,减半收取96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审判长:金卫东
审判员:马献民
审判员:赵占军
书记员:马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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