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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及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与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雷玲玲
郑某某
郑某某
周自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
公某某中医医院
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
何普红

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
原告:郑某某
法定代理人:雷玲玲,系原告郑某某之母。
原告:郑某某
法定代理人:雷玲玲,系原告郑某某之母。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自成,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油江路234号。
法定代表人:雷长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普红,公某某中医医院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及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与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周自成、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委托代理人陈先涛、何普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荆州市医学会“荆州医鉴字(2013)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客观。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虽以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未向荆州医学会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逻辑为由而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异议理由。该异议不能成立。荆州市医学会“荆州医鉴字(2013)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本案确认侵权事实的依据。郑彬家属在郑彬尸体停放地点与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就郑彬死亡赔偿反复进行协商时,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也在现场。参与调解人员和郑彬家属就最终协商内容征求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意见,雷玲玲并未表示反对。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虽没有在“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上签字,但知晓调解过程和最终调解结果,并且在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支付80000元现金后,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同意将郑彬尸体从该院住院大楼移走火化,用行为表示了对“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内容的认可。“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公平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未能提交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对“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存有歧义而向本院主张民事权利,不属违反协议约定行为,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据此提出返还80000元补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8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2602010400060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荆州市医学会“荆州医鉴字(2013)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结论客观。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虽以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未向荆州医学会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逻辑为由而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异议理由。该异议不能成立。荆州市医学会“荆州医鉴字(2013)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本案确认侵权事实的依据。郑彬家属在郑彬尸体停放地点与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就郑彬死亡赔偿反复进行协商时,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也在现场。参与调解人员和郑彬家属就最终协商内容征求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意见,雷玲玲并未表示反对。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虽没有在“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上签字,但知晓调解过程和最终调解结果,并且在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支付80000元现金后,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同意将郑彬尸体从该院住院大楼移走火化,用行为表示了对“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内容的认可。“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公平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综上,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未能提交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对“郑彬医疗争议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存有歧义而向本院主张民事权利,不属违反协议约定行为,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据此提出返还80000元补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82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雷玲玲、原告郑某某、原告郑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公某某中医医院负担。

审判长:张华翔
审判员:刘祥凤
审判员:呙玉莹

书记员:刘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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