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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住抚远市抚远镇。
被告(反诉原告):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孙宝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福,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大鹏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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