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住抚远市抚远镇。
被告(反诉原告):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
法定代表人:孙宝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福,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抚远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大鹏
书记员: 王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