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玉龙,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何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加峰,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荆门市渝楚化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本诉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28元,减半收取26264元,由原告湖北荆门联成热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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