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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某某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津安某某滑科技有限公司
白净军
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
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毛晓明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某某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宗香,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白净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晓明,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安某某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涿州嘉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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