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中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闵京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中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崔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闵京生,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原唐山市中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中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闵京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会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博,被告闵京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运公司诉称,被告在负责原告工程项目管理期间,给原告方签字确认的签证中工程量比实际多,给原告造成多付3.753万元的工程款损失。被告在负责原告华北国贸城B座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期间,未监督和安排施工人员按图纸施工,影响验收和使用,并且通风排烟预留洞、卫生间、车库预留洞等等多处拆改已产生额外费用支出最少50万元,考虑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原告目前向被告索要损失赔偿10万元,但原告保留向被告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被告在负责原告钢结构厂房工程管理期间,由于被告给钢结构加工厂签字确认图纸错误,导致钢结构加工规格型号错误,给原告造成30万元的重新进行钢结构加工的损失,考虑到被告的经济、赔偿能力,原告目前向被告索要损失赔偿15万元,但原告保留向被告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另外,被告在给原告造成上述第三条损失的情况下,并未与钢结构加工厂进行沟通协调与解决问题,而是拖延、逃避责任,致使钢结构加工厂在原告所属的集团公司办公地点堵门、聚众闹事,给原告及其所属集团公司造成名誉、形象的破坏,导致原告所属集团公司的其他下属公司的多个租户向原告索赔,并且有的租户退组,给原告集团公司造成500万元的客户退租损失,同时也给原告及其集团公司造成了名誉、形象损失,对此,原告保留继续向被告追偿损失的权利。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秉承到本案诉讼费用。现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给施工单位的签证多签工程量而给原告鹏造成的工程款损失3.753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工作失职造成的工程施工于图纸不符,继而导致的工程拆改的损失10万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因其渎职造成图纸确认错误而给原告带来的厂房钢结构制作损失15万元。被告闵京生辩称,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被告在负责原告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期间,给施工方签字确认的签证中工程量比实际多,给原告造成多付3.753万元的工程款损失”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告举证资料为工作联系单,被告在其上签字的意见是“问题原因属实”,并非是对工作量的确认,而施工现场签证单上建设单位栏处无人签字。而且原告单位就该项目工程量确认事宜,于2015年6月15日组织监理单位等相关工程人员现场计量确认,其结果比施工现场签证单的工程款减少3.753万元。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被告在负责原告华北国贸城B座工程施工管理期间,未监督和安排施工人员按图施工……,但原告保留向被告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入职被原告单位,当时华北国贸城A座结构主体完成,华北国贸城B座结构主体的基础完成,由于华北国贸城A、B座项目结构主体相同,面积基本相同,其给排水和中央空调布置也基本相同均为同一家设计院设计,为此,为了确保后续工程项目的顺力实施,被告要求该项目施工的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的专业自审、会审工作,于2015年1月9日会同设计院相关专业共同进行了图纸会审专项会议,并且于2015年1月14日、15日将会审问题以邮箱形式发给设计院解决问题。于2015年1月28日就华北国贸城A座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系统调整设变的方案也以邮箱形式发给设计院,并于2015年2月5日得到到设计院逐项的肯定答复,也使后续工程项目的顺力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15年7月21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当时华北国贸城B座项目进度也是主体结构完成,其后续的工程项目造成的工程损失,说明后续的工程施工管理者的水平欠佳,其造成的工程损失也应由后来管理者承担。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被告在负责原告钢结构厂房工程管理期间,由于被告给钢结构加工厂签字确认图纸错误,导致……,但原告保留向被告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利。”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其一,被告给钢结构加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图纸是被原告集团法定代表人崔梦银通过他的邮箱于2015年2月10日发至被告邮箱,要求遵照执行。其二,被告收到其电子板图纸后便向原告集团法定代表人崔梦银提示,该钢结构厂房的北排柱可以与现有钢结构厂房的南边柱共同使用,这样可以降低工程造价,但是他没有表态。其三,2015年6月11日在邮箱中收到设计院的该钢结构厂房施工图,但是,被告已于2015年5月6日被集团调整岗位至集团质检部,职务为质检监察员,并且于当日将所有工程资料交接完成,而且该钢结构厂房施工图证明其北侧边花柱与原有钢结构厂房南侧的边柱共用,这样可节省钢结构厂房工程款投资约72万元。综上所述,请求一审法院在查明实事的基础之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证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反诉原告)闵京生反诉称,由于原告至今未按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向原告支付全额工资报酬,并未给被告办理社会保险及福利,致使被告的社会保险至今空缺。为此,被告要求原告单位全额支付给原告如下费用:在华北国贸城B座项目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管理中,原告举证资料的工作联系单及其工程洽商单的施工方工程量为7-11/A-E轴区间。而被告同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量现场勘测结果为7-11/A-D轴区间,证明被告在该工程量确认过程中,为原告单位节省工程款3.753万元。原告称:“被告在华北国贸城B座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期间,未监督和安排施工人员按图施工,……等等多处拆改已产生额外费用支出最少50万元”,被告认为虽然该B座项目工程施工管理不是由被告负责,但是,上述事实说明被告在项目A座工程施工管理期间,通过对施工问题事前控制解决措施,为原告单位节省工程款最少50万元。原告称“被告在负责被告钢结构厂房工程管理期间,……给被告造成30万元的钢结构加工的损失”,但是,通过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单位董事长崔梦银提出的新建钢构厂房北边柱与原有钢构厂房南边柱共用的建议是可行的。为此,该建议为原告单位节省工程款投资32万元。综上,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为被告节省的工程款3.753万元,支付给被告在华北国贸城B座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期间,为原告节省的工程款50万元,支付给被告在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期间,为原告节省的工程款30万元。原告(反诉被告)中运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闵京生的反诉辩称,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只有具备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是原告的职工,其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并未受到侵害,退一步讲如果被告在工作中给原告节约了相应的成本,这是被告的职责所在,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工资,故不存在反诉人所称需向其支付其节约的款项。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代理工程副总岗位,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2015年5月6日原告将被告的岗位调整为质检监察部质检监察员,2015元7特11日,原告通知被告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现原告以被告在工作期间失职,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因其给施工单位的签证多签工程量而给原告鹏造成的工程款损失3.753万元,赔偿因被告工作失职造成的工程施工于图纸不符,继而导致的工程拆改的损失10万元,赔偿因被告渎职造成图纸确认错误而给原告带来的厂房钢结构制作损失1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会明

书记员:闫玉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