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某
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赵满意
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卞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赵满意,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垒,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卞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赵满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诉中房产居住权应以是否对诉争房产拥有相关权属为前提,不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单独先行诉争居住权。
本诉中原告诉称的夫妻债权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
反诉中被告诉称的夫妻债务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卞某某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赵满意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本诉中房产居住权应以是否对诉争房产拥有相关权属为前提,不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单独先行诉争居住权。
本诉中原告诉称的夫妻债权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
反诉中被告诉称的夫妻债务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卞某某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赵满意的反诉。
审判长:杜朝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