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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张秀坤、第三人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姜殿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明,该公司友好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南十街。
法定代表人:于先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于静,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淼,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五里明镇农丰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肇东市五里明镇农丰村。
第三人: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东升委。
法定代表人:吴伊森,该林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张秀坤、第三人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张秋妍 代理审判员  杨 洋

书记员:李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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