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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赖某某、彭文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赖某某
彭文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公司

原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某某。
被告彭文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鹤峰县容美镇甫子路。
负责人徐吉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赖某某、彭文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长:覃守海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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