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
邓某某
彭某某
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龚某某、邓某某、彭某某诉称
龚某某之夫、邓某某彭之父、彭某某之子邓红俊在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660000.00元
20000.00元
造成了损失
可获得年利率24%的利息收益
工伤保险待遇余款30000.00元
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红某某煤炭有限公司
的安排下
在五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
于2014年1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给
支付
不按时履行义务的行为
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承担
原告龚某某。
原告邓某某。
原告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圣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某某煤炭有限公司。
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宋家河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传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龚某某、邓某某、彭某某诉称,2014年1月2日,
原告龚某某之夫、邓某某彭之父、彭某某之子邓红俊在
被告的安排下,下井作业。
凌晨1时30分左右,因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邓红俊不幸身亡。
2014年1月3日,邓红俊家属即三
原告和
被告在五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
被告于2014年1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给
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660000.00元。
协议签订当日,
被告支付
原告20000.00元,后分两次至5月份支付610000.00元,共计支付630000.00元。
余欠30000.00元,原告龚某某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不按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给
原告造成了损失,具体损失数额按民间借贷考虑,
原告可获得年利率24%的利息收益。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
判令
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支付
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余款30000.00元,并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24%的年利率赔偿
原告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五人社监理(2015)1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某某、邓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款 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某某、邓某某、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文宏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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