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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暴子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龚某某
龚某某
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靳云栋(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某,农民。
被告龚某某(又名暴子学),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靳云栋,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龚某某(暴子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彦斌
审判员:马艳萍
审判员:姚纪泽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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