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某
龚某某
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原告龚某某,农民。
被告龚某某(又名暴子学),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龚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彦斌
审判员:马艳萍
审判员:谢振红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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